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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实施校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4-10-26   作者:    点击:

福大资(200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实施校内政府采购。为保证校内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有序竞争,购得优质、优价、优良的售后服务的仪器设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权益,规范校内政府采购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监察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211办”及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仪器设备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我校校内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挂靠校设备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人由校设备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第三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依法参与各项校内政府采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学校计财处设立“校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纳入我校校内政府采购计划的各个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与结算。同时设立“校内政府采购费用专户”,使用内转方式,统一收支与结算校内政府采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支付校内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劳酬等费用,由各项目仪器设备的购买单位按成交价金额0.5%以内(采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拨付到“校内政府采购费用专户”。(另见附件:《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学校授权各学院、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各项合同,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项采购合同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校内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含院、所、中心、科研、教研课题组等)凡使用学校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类科研经费、各种贷款、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和各单位创收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质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实施校内政府采购的起点金额

1. 购置仪器设备单台(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

2. 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所有设备)。

3. 购置家具,批量金额达5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校内政府采购。单件(套)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家具,由资产处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参加的校内看样,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

第九条运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仪器设备的校内各单位(含院、所、中心、科研、教研课题组等)统称“需方”。

第十条任何单位对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等物资(含系统、网络、装修工程等项目),不得将该项目采购计划拆解化零自行采购。校内同一单位(含科研课题组)如半年内购同一物品的金额达到应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金额而不执行政府采购的,待查清事实后,对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校内

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福建省财政厅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校内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购买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通用仪器设备,交由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本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求的实行校内政府采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另见附件《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规则与操作规程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因特殊、复杂等因素,须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需方”必须书面向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获准后实施。当多家省级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竞争此采购项目时,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办法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校内政府采购的程序

1.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编制并向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

1.1. 校内政府采购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文件必须按照《福州大学政府采购文书稿件》(见附件)的格式与程序进行编写,经“需方”审核同意签名,并经校监察审计处复核同意,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导签发后,方可向供应商发布。

1.2. 采购文件必须公布本次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方式与标准。

1.3. 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以保证采购文件的科学、权威、公正。

2.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2.1. 通过省政府采购办和我校网络,向供应商发出招标或询价采购公告。

2.2. 向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的邀请书,并在网络上公布信息。

3. 向供应商发出校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含有关技术资料)。解答投标、报价单位提出的有关疑问。

4. 组成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小组。

5. 对参加我校校内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进行资格审查。

6. 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进行公开开标;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组织谈判。

7. 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小组做出评标或谈判结果的决议,向“需方”推荐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8.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向“需方”确认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

9. “需方”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供应商联合体)签订合同;并由校资产管理处加盖学校合同章。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选用管理

1.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进行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用管理。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 从事同一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或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本校教师、科技人员,可以向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申请列入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册;经有关部门核实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我校的评标专家名册,并以此建立学校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算机数据库。

3. 校内政府采购的一般项目的评审小组专家,从校内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抽取专家时,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代表必须在场。

4. 校内政府采购的重大特殊项目的评审小组专家,特殊需要的,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但须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在省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专家时,学校监察审计处的代表必须在场。

第十七条校内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纪律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校内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1.校内政府采购所有采购项目信息、成交结果,在省政府采购网站http://fj. chinaecai.com 和我校校园网http://www.fzu.edu.cn上“校内政府采购专栏”中发布。

2. 采购项目信息、成交结果的发布、联系方式按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政府信息公告工作的函》,(闽政购办 [2003]25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文书(招标标书及其他政府采购形式的采购文件)在发布的同时,报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文件的管理

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每项校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存期至少15年。采购文件包括校内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招标等采购文件,投标或报价文件(含补充澄清文件),评标(或评审、谈判)标准,商务评审报告,定标或成交结果文件,评标或谈判过程的记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评审专家评价表,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每季度我校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办报送我校内部政府采购的季度报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招标的日常事务,做好各项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并按采购文件管理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我校校内政府采购工作,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每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或谈判结束后,要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由我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 “需方”、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⑴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规则与操作规程的暂行规定;

⑵ 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

⑶ 福州大学关于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划拨标准的暂行规定;

⑷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暂行规程;

⑸ 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

⑹ 福州大学关于确定本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

2004年10月25日

建设单位:网络信息安全与计算机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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