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院学风建设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学生功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办法》,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五四”推优和其他各项推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鼓励同学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承担校、院及社会工作并据工作情况予以加测评分。
第四条:学期综合测评总分=∑学科期末成绩*(该科学期学分∕学期满额学分)*70%+∑总月综合测评分*30%+其它。
第二章月综合测评细则和职权划分
第五条:每位同学的基础分是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总分不得高于100分。
第六条:每月26日为测评的截止日,各职能部门、班级或组织将各成员的自我鉴定(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整理后于每月27-28日将有关资料交综合测评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1.辅导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任何一位同学加减0—6分的权限,但需以书面形式详述理由。
2. 在严格按照有关加减分标准的前提下,各班综合测评小组经协商可给予班级每位非班团委同学加减0—2分的权限,但需以书面形式详述理由且总人数须限制在班级人数的50%以内。
第八条:干部加分细则
(1)班两委委员的加分由班长、团支书共同评定后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
(2)院、分年级两委各部委员、干事的加分由各部部长负责评定。
(3)班长、团支书的加分由年级主席团评定、辅导员评定取最高分。
(4)分年级两委各部部长加分由院两委各相关部门部长负责评定,并交由分年级主席团审核通过。
(5)分主席团的加分由院两委主席团评定及辅导员评定取最高分。
(5)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的加分由辅导员评定。
第九条:1.积极承办校院系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申请一定的特加分。
2.以谁组织谁申请为原则,由活动主(承)办方对积极参与或取得奖项的同学申请一定的特加分。
第十条:没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或故意扣压有关资料的责任人员,酌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按以下标准加分
1. 院两委主席团:基准分7分;
2. 分年级主席团:基准分6分;
3. 院两委各部门部长:基准分5.5分;
4. 年级两委各部门部长:基准分5分;班长、团支书基准分5分
5. 班副团支书、副班长:加0—3.5分;
6. 院、分年级两委各部委员:0—2.5分;
7. 班两委各委员:加0—2.5分;
8. 院、分年级两委各干事:加0—2分;
第十二条:本年段学生会的有关负责人员每月评出若干先进宿舍,宿舍各成员加1—3分(三星级:加3分,二星级:加2分,一星级:加1分)
第四章扣分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凡违反《福州大学校园管理通告》,每次将给予不少于5分的扣分。对屡犯者予以加重处罚。
1. 抽烟被督导队登记,每次扣5分;被校督导队登记,每次扣8分,并予以公开批评。
2. 在宿舍楼外未佩带校徽或一卡通被督导队登记,每次扣2分;被校督导队登记,每次扣3分。
3. 穿拖鞋出宿舍楼被督导队登记,每次扣2分;被校督导队登记,每次扣3分。
4. 使用违规电器,违规使用电器被查到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若无人承认则全宿舍每人扣5分并集体通报批评。
5. 在学院规定允许的时间外玩电脑游戏被督导队登记的,将视情况扣0~5分。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晚上迟归者,每次扣3分;无故不归者,扣8分并予以公开批评。
晨起晨跑未落实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无故旷课(包括必须参加的一切活动,如段会)每次扣6分;早退(包括必须参加的一切活动)每次扣3分;违反课堂纪律、无故迟到,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还可根据相关条例呈报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各年段学生会的有关负责人员根据每周的检测成绩评出卫生的最好、最差宿舍若干,其成员每人每次加减0~3分。
第十七条:其余违反校、院有关规定熄灯后开日光灯;非周末和非节假日时间的晚熄灯后打牌下棋等,以及任何时间在寢室留客住宿而被登记的,一律扣5分/次。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十八条:1.对有获得重大奖项的同学,严格按照08级学生使用的《福州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相应的奖励学分在学期综合测评汇分上加上等额的综合测评分。在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也可适用。对于有获得国家级奖励,省级,校级奖励的同学,将在期末总的测评汇分上加上相应奖励分,具体加分如下: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同学,加10一15分;
(2).获得省级奖励的同学:加6—10分;
(3).获得校级奖励的同学:加3一6分(一等奖加5—6分,二等奖加4—5分,三等奖加3—4分)
(4)获得院级奖励的同学:加1.5一 3分(一等奖加2.5—3分,二等奖加2—2.5分,三等奖加1.5—2分)
备注:1. 同一成绩获得多项奖励取最大加分项。
2. 对有突出贡献的同学,综合测评委员会可根据证明在期末综合汇总上给予加0~4分,如见义勇为等均可酌情加分。
3. 在校担任职务者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及校有关部门的鉴定,酌情在期末综合汇总上加分。
第十九条:以不重复加减分为原则,对同一身份、成绩或错误获得的加减分取最大分。如期末成绩优秀的同学,不予申请鼓励分;同一成绩获得多项奖励者,只取最大加分项。
第二十条:本期内受过行政处分或月综合测评低于60分的同学,降低其奖学金档次或取消奖学金、取消评定“五四”评优及其他各项推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院自律部及各年段综合测评委员会拥有监督权、最终审核权以及对本条例的最终解释说明权。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团委学生会综合测评委员会
200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