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位老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对于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要求,2014年立项的财政专项经费与2016年已收回并重新安排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期限如下:
1、2014年立项的财政专项经费(附件1):8开头的科研经费经由省财政厅口头答应,可于结题后继续使用两年。
其他经费需于2016年底使用完毕。
2、2016年已收回并重新安排的财政专项经费(附件2):8开头的科研经费根据规定,应于2016年底用完,如未使用完毕,届时请提交申请给省财政厅,是否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以财政批复结果为准。
其他经费需于2016年底使用完毕。
3、高水平建设专项项目(51、52、65开头的项目)请按《福州大学“竞争性资金池”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福大财【2015】24号文件使用管理。
请各部门、各位老师对经费进行自查,如有余额,请尽快支出并报销,如有借款,请尽快冲账(部分项目只存在借款,已无余额,请按实际情况尽快冲账)。
具体项目明细见附件。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2014年度立项的财政专项
附件2:2016年收回并重新安排的财政专项经费
附件:
附件1:2014年度立项的财政专项.xls
附件2:2016年收回并重新安排的财政专项经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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