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校研究生处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分配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0-08    浏览次数: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分配的暂行规定

校研〔2008〕12号

各学院:

为了适应全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新形势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合理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比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培养经费作如下调整:

1、同一导师当年只招收1名博士生,每年每人按1800元下拨培养经费;若同一导师当年招收2名博士生,每年每人按1500元下拨培养经费;若同一导师一年招收博士生数超过2名,超出部分的博士生,学校不再下拨培养经费,其培养经费完全由导师承担。

2、同一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数少于3名(包括3名),每年每生按1500元下拨培养经费;招收硕士生硕士生数超过3名,超出部分的硕士生培养经费按每年每生600元下拨。

3、对于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省和校级优秀博、硕士论文的指导老师以及论文作者,学校将在培养经费等方面给予奖励,详见我校有关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奖励规定。

4、每位研究生下拨经费总额度按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年限计算,硕士生下拨经费的总年份数不超过两年半;博士生下拨经费的总年份数不超过三年半。

5、本培养经费标准从2008级博、硕士生开始执行,与其他文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本文件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研究生院(筹)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培养经费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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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研究生院(筹) 2008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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