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关于研究生考试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

关于研究生考试的有关规定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
  2.各类研究生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包括命题、评分),院管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试题须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督导组将抽检。

校级公共课程考试命题需经开课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全校公共课程每位任课教师应同时出具一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并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抽定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如果一门课程只有一位任课教师,需出AB两套试卷。出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与过去同课程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3.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方式。考试人数与考室座位比例不小于2.5,间隔排座,如发现考场不符合规范,取消考试该门课程成绩,重新出卷考试。无论闭卷还是开卷,都应有笔试的部分,笔试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闭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65%,其余的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开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40%,其余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实践类课程考核可以按实践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授课计划中明确说明。
  4.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入系统,进行公告,否则考试无效,同时将考试安排通知学生,研究生院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5.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功选课后经考核及格(或合格)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计。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6.选定修读课程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7.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上报学院、研究生院,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中打印出《研究生成绩表》并签字,连同试卷上交保存。校级公共课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成绩及试卷分发到有关学院,院管课程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按最新的福州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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