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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师资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08    浏览次数:

福大人〔2015〕4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师资管理条例(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5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4月20日

 

福州大学师资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人事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

第三条   师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教师聘任与职务晋升、教师培养、教师考核与奖惩等。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贯彻高校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高校教师必须具备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列入高校教师资格申请对象范围的新教师,原则上应在到校工作一年内,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坚持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新聘到教师岗位、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新教师,均应在一年内按要求参加福建省高师培训中心及学校组织的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实 行新教师助教制度。新聘到教师岗位、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通过省及学校岗前集中培训后,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由学院和教务处负 责考核,通过达标考核,方有资格担任课程教学工作。两年内经过三次考核仍未合格的教师,必须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不再聘用。

第七条  实施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申请主讲教师资格者,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师聘任与职务晋升

第八条  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初次就业的新教师与我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九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等级。各职务职级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十条 教师职务实行评聘结合制,教师职务晋升、聘任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福大人〔2013〕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新聘到我校教师岗位,聘任时必须符合我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规定的条件,方可聘任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

第十二条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和《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福大人〔2008〕120号)规定,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新聘到我校教师岗位,聘任时先从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级聘任,在 两年内转评为相应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少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可以补发,并连续计算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超过两年才转 评相应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不再补发,也不连续计算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个别正高职务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延缓退休的,按照关于修订《关于教师干部延聘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福大人〔2003〕29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师培养

第十四条  教师培养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教师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访学研究、合作研究、出国(境)留学等进修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攻读博士学位实行由学校、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有计划地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类别分为国家(省级)公派、单位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出国(境)三种。学校依托国家、福建省相关出国留学资助项目,有计划地资助青年学术骨干出国留学进修。鼓励教师争取国家(省级)留学基金资助,同时支持教师争取其它经费资助公派出国留学。

第十七条  各类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遴选、派出、延期,实行院、校两级管理,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由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留学期间其工资及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出国(境)留学人员须在回国一个月内到校人事处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职培养后应追加相应的在校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人事处负责受理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公短期3个月以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考察等交流活动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受理。

第五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师在教学和指导学生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加以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六条  教师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提职、调薪、实施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方面有优先权。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师,不调高当年度薪级工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若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实行转岗或低一级聘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相应奖项,对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条例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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